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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5 16:39 来源:市妇联 作者:市妇联 浏览次数:6996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靖经开区人力资源局:
  为统一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服务工作,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曲靖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人社厅统一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曲靖市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数量由原来15种增加到32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没有成立特殊病慢性病认定领导小组的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特殊病慢性病的组织认定工作,把病种全部统一到省人社厅的文件规定上来,认真抓好落实。
  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水平
  经认定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的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管理,不设起付线。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含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所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垫付。门诊特殊病(不需放化疗的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报销限额5000元,在报销限额内,每次发生的医药费统筹基金报销90%,个人自付10%。门诊单一慢性病患者统筹基金每人每年报销限额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报销5000元,在报销限额内,每次发生的医药费统筹基金报销80%,个人自付20%。特殊病慢性病患者住院期间不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待遇。特殊病慢性病患者全年住院费用总额超过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当年不再享受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三、特殊病慢性病实行定点就医管理,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选择一个定点就医点就医购药,一年选择一次,年内不得变更。
  四、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64号)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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