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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巾帼文明岗” 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28 11:16 来源:市妇联 作者:市妇联 浏览次数:52217

  为进一步深化“巾帼建功”活动,规范“巾帼文明岗”管理,促进我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 是以妇女为主体, 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一个重要载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以提高城乡妇女素质和塑造女性形象为目标,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管理为手段,以倡导职业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弘扬企业文化为核心,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恪尽职守、文明从业, 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 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凡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社区等以城乡妇女为主体的一线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 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 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 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 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创岗条件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 应具备的条件
  1. 岗员构成达标。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为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
  2. 组织机构健全。创建工作得到单位、行业领导的切实重视和支持,纳入整体工作安排,建有专门领导小组,并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3. 岗员素质过硬。岗位成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自觉遵纪守法,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本系统、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4. 服务规范高效。有统一的服务理念、公开的服务承诺、齐全的便民服务设施、完善的服务功能;服务热情周到,行为文明规范。
  5. 创建氛围浓厚。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工作环境整洁美观。经常组织员工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6. 岗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高效的团队,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在本系统或行业中有较强的影响力,辐射带动作用好。
  7. 管理科学规范。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指标,有符合本系统、本行业工作特点的创建办法和考核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8. 创建档案健全。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齐全,档案完备。
  9. 示范作用明显。岗位成员社会责任意识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本系统、本地区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
  10. 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相应层级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 且参与创建一年以上, 方可申评所创层级巾帼文明岗。
第三章  申报认定命名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采取由单位自我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报批的方法。原则上,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一年以上。
  第八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每年申报、命名一次,在县(市、区)和市直行业轮流进行;每年的12月份申报创建计划,第二年12月份验收、考核、认定、命名。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验收、考核、认定以“九个有”为主要内容:有创建计划、有专题培训、有主题活动、有学习交流活动、有公益活动、有服务对象评议活动、有检查交流活动、有宣传阵地、有创建工作台帐。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市级“巾帼文明岗”公示由市妇联在网络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一条  获得“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 由相应层级的妇联下发文件予以命名, 授予“巾帼文明岗” 奖牌。创岗单位可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 对巾帼文明岗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各级妇女组织和创岗单位要大力宣传报道“巾帼文明岗” 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应成为创岗单位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 可列为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 为其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曲靖市妇联是“巾帼文明岗” 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曲靖市妇联发展部。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 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行业、系统评选出的的“巾帼文明岗”, 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同级妇联协助管理。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 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 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公布监督电话, 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 对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授牌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 巾帼文明岗”奖牌:
  1. 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 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 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检举, 经查情况属实, 造成不良影响;
  4. 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
  5. 若单位撤并, 视为自动撤销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 各地各行业可根据实际, 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 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各地、各行业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 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妇女联合会
                           2017 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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